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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有关督导文件

  • 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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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办法》的要求配足责任督学,在2013年底前将挂牌督导制度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并及时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实行挂牌督导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917

附件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七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 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8    更新时间:2015-10-19


苏教督委﹝2013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已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31122

附件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命与聘任
第三章  职权与任务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五章  制度与保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完善中小学督导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责任督学是督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督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受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派,持证上岗,对指定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挂牌督导是责任督学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主要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中小学校校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形成督导工作合力,保证督导任务完成。

第二章  任命与聘任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普通中小学校按1名责任督学负责3-5所的标准任命或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对所任命或聘任的责任督学颁发相应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责任督学的任命或聘任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责任督学上岗前须签订《履职责任书》,《履职责任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第五条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以及近期退休的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校长和教师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择优任命或聘任。
    可根据督导事项,对不同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责任督学进行合理安排,组建3-5人的团队,按片实施督导。
    第六条 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等业务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
    (五)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胜任责任督学工作。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七)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 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个任期或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具体任命或聘任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第三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八条 责任督学的职权
    (一)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全面了解被督导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情况。
    (二)要求被督导中小学校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约谈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
    (四)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五)参加学习培训和阅读相关文件。
    (六)在特殊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直接反映情况。
    第九条 责任督学的任务
    (一)责任督学主要任务
    1.对中小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省五严规定进行监督。
    2.对中小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倾听师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中小学校限期整改。
    4.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不断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责任督学具体任务
    1.督导校长及领导班子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督导学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4.督导开齐开足课程和课堂教学情况。
    5.督导学生学习、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
    6.督导教师师德、专业发展及禁止从事有偿补课、家教情况。
    7.督导学校食堂、宿舍管理,食品、饮水安全卫生等情况。
    8.督导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9.发现安全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报告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10.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务。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责任督学工作程序
    (一)出示责任督学证书。
    (二)依法依规了解情况。
    (三)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四)向被督导中小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意见。
    (五)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具体报告和整改期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一)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及时纠正或实行回避。
    (二) 责任督学对指定中小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三) 责任督学要坚持常规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常规督导包括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列席有关会议等。重点督导包括对指定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面临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时间和精力所开展的专项督导等。
    (四)责任督学要坚持个人督导与组队督导相结合。责任督学可由1人负责督导3-5所中小学校,也可根据督导责任区划分,由1名责任督学负总责、多名责任督学组队共同负责督导1所中小学校。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五)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督导中小学校吃请和礼物,不得接受被督导中小学校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在被督导中小学校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与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私自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
第五章  制度与保障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工作制度
    (一)记录报告制度。责任督学每次进入中小学校督导,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相应的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二)工作例会制度。责任督学要定期参加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召开的工作例会,了解工作动态,梳理相关信息,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跟踪整改制度。责任督学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促整改,并将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四)学习培训制度。责任督学要参加岗前培训和定期专题培训。学习教育督导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提高教育督导业务能力,有计划地参加省和国家组织的相关培训。
    (五)定期交流制度。连聘连任的责任督学原则上每个任期或聘期应交流一次;因特殊需要,责任督学的交流可提前或延迟。责任督学的交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工作保障
    (一)中小学校应按要求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督导事项提供有关资料,虚心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将责任督学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责任督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年度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免职或解聘。
    第十五条 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在督导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责任督学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常规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中小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相关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适时地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责成有关中小学校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中小学校的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等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意见

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学校管理中心,有关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全市普通中小学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重要意义
    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国家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依法办学,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力手段。
    1. 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督导部门更好履行工作职责,服务基层、服务学校,进一步密切政府、学校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现代教育管理运行机制。
    2. 有利于凝聚壮大一支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政策、具备精湛业务水平的督学队伍,强化发挥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情况的监督指导和出谋划策作用,为教育行政部门推动每一所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提供十分重要的辅助力量。
    3. 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及时了解师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掌握对学校的举报和投诉情况,有效监控每一所学校办学和管理行为,直接对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限期整改,将为政府畅通取民情民意渠道,为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决策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为各方合力推动化解矛盾问题提供有效手段。
    各地要从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高度来认识国家推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深远意义,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确保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扎实开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是对现有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深化和完善,是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的创新举措,是进一步推进和加强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各地在实施责任督学挂牌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督学的任命与聘任、职责与任务、督导程序与要求等一系列问题。
    1. 按要求遴选和聘任责任督学。各地要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督学条件择优聘任督学,确保责任督学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精良。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普通中小学校按1名责任督学负责3-5所的标准任命或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对所任命或聘任的责任督学颁发相应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要重视培训工作,建立多形式、多途径、分层次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责任督学的业务素养和督导技能,努力提高督学公信力和专业权威。
    2. 明确责任督学工作职责。责任督学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对中小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省“五严”规定进行督导。对中小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倾师生、社区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中小学校限期整改。责任督学可事先通知被督导学校,要求学校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也可事先不通知学校,采取随机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督导。
    3. 规范责任督学督导程序。责任督学到校督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出示责任督学证书,依法依规了解情况,填写督导记录,反馈相关督导意见,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责任区挂牌督学可以单独开展督导活动,也可以在督导部门组织下组队开展督导活动。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每次活动应按规定格式作好记录,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反馈学校并提请学校整改。较为重大的问题应形成专门报告,由教育督导部门形成督导意见书在一个月内下发至学校。学校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如无正当理由,应针对督导意见书所提出的整改项目和要求,制订整改措施和明确整改期限,形成整改报告或整改方案,在督导意见书规定时限内,交教育督导机构。
    三、健全制度,强化保障,有效推动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总结提炼本地责任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保障措施,大力推动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1.建立健全责任督学工作制度。责任督学主要负责对挂牌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教育教学和日常投诉举报的随机督导和咨询答疑。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规范,提出工作要求,不断健全责任督学工作制度,构建有效的责任督学工作平台和机制,确保责任督学职能的真正落实和履行。一是记录报告制度。责任督学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督导工作记录,并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二是工作例会制度。责任督学要定期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召开的工作例会,了解工作动态,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三是跟踪整改制度。责任督学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促整改,并将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四是学习培训制度。责任督学要参加岗前培训和定期专题培训,有计划地参加国家、省、市及县(市、区)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五是定期交流制度。连聘连任的责任督学原则上每个任期或聘期应交流一次;因特殊需要,责任督学的交流可提前或延迟。责任督学的交流应报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2、强化责任督学工作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责任督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年度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免职或解聘。对责任督学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在督导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责任督学资格等处理。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常规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中小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相关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等奖励。
    3. 重视责任督学督导结果运用。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适时地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责成有关中小学校认真整改。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高度重视责任督学督导结果,有效运用督导结果,将督导结果作为学校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4. 构建责任督学工作保障机制。责任督学公示牌按省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明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中小学校校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各地应将责任督学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要建立督查信息直报和发布平台,明确责任督学的基本待遇,为责任督学配备专用手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明确责任督学的交通、通讯、误餐和工作补贴等发放标准。各中小学校要积极协助并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配备联络员与责任督学对接,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督学建立专门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